使用本服務時,使用者必須遵守本公司所訂之條款及細則。 另外,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務時將被視為同意本條款及細則的所有內容。 | |||
第一章: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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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意條款及細則 | |||
1.1.1 | 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使用者就使用本服務時與本公司之一切關係。 | ||
1.1.2 |
本公司將就本服務之相關事項訂立各種條款、規定等。所有前述條款、規定等,將構成本使用條款及細則之一部份。 | ||
1.1.3 |
使用者必須對本條款及細則有充分理解,並同意受本條款約束,方可使用本服務。在使用本服務時,將被視為理解及同意本條款及細則、及其他規定等之一切內容。 | ||
1.2 本服務之名稱 | |||
1.2.1 | 本服務為本公司所營運之項目,名稱為「JPN Hub」。 | ||
第二章: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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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會員資格 | |||
2.1.1 |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應理解及同意本條款及細則,並透過會員登記手續,得本公司之認可後方能使用。 | ||
2.1.2 | 倘不同意本條款及細則,將無法登記成為會員,亦不可使用本服務之任何部份。 | ||
2.1.3 |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須以本人名義登記成為會員。若登記者為未成年人仕,須獲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方可登記。 | ||
2.1.4 |
禁止使用第三者之姓名、電郵地址等個人資料進行會員登記。另外,將會員資格外借、轉讓或販賣予第三者等行為亦被禁止。 | ||
2.1.5 |
根據日本《防止轉移犯罪收益的相關法律》,本公司有義務確認服務使用者的身份(本人確認手續)。若使用者未能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作確認之用,將不可使用本服務。 | ||
2.2 會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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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應先同意本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後,以本人名義進行會員登記。 | ||
2.2.2 |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於進行會員登記時,須以正確無誤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進行登記。 | ||
2.2.3 |
本公司保留權利根據下列理由,拒絕希望使用本服務者進行登記。另外,一切有關拒絕登記之查詢,恕本公司不作回覆。 | ||
(a) 失實填報、誤報、或漏報登記事項 | |||
(b) 違反本條款及細則之人仕 | |||
(c) 妨礙本服務營運,或對此作出阻礙行為之人仕 | |||
(d)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對本公司出現債務違約或有未付帳項 | |||
(e)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為未成年人仕,且未獲得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 |||
(f)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合予以登記之情況 | |||
2.2.4 |
本公司保留權利基於上述事由,拒絕被判斷為不適合予以登記人仕之申請,或中止已成功登記但被判斷為不適合予以登記人仕之會員資格。 | ||
2.3 會員帳號及密碼管理 | |||
2.3.1 | 使用者應自行管理由本公司於會員登記後所發出的帳號及密碼。 | ||
2.3.2 |
禁止將帳號及密碼轉讓、外借、販賣予第三者,或與第三者共用。無論任何時候,本公司將會視會員以本人名義行事。 | ||
2.3.3 | 倘使用者不正當使用帳號及密碼而令本公司蒙受損失,使用者須對本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 ||
2.3.4 |
倘使用者懷疑帳號及密碼被第三者盜用,應從速聯絡本公司,並按本公司指示行事。若使用者之帳號及密碼被第三者盜用並導致本公司蒙受損失,使用者有責任對本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 ||
2.3.5 | 使用者有義務定期更改密碼。倘因疏忽而招致損失,本公司恕不負責。 | ||
2.4 更改登記事項 | |||
2.4.1 | 倘使用者之登記事項有所更動,應從速知會本公司作出變更。 | ||
2.5 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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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使用者可隨時按本人意願退會,惟使用者於退會前須繳清一切未繳款項及履行一切債務。 | ||
2.5.2 | 使用者若被證實死亡,該會員將即時自動退會。 | ||
2.6 中止會員資格、除名 | |||
2.6.1 | 本公司保留權利根據下列理由,暫時停止或中止使用者之會員資格,並不予以事先通知。 | ||
(a) 使用者不正當使用帳號及密碼 | |||
(b) 使用者本人,或與第三者共同,以不正當目的使用本服務 | |||
(c) 使用者故意失實填報、誤報、或漏報登記事項 | |||
(d) 使用者未能於指定時限內繳清服務費用或履行對本公司之債務 | |||
(e) 使用者被執行,或自行提出請求執行沒收、暫時沒收、暫時處理、強制執行、破産、要求債務寬免或重組等情況 | |||
(f)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或相關規定 | |||
(g)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情況 | |||
第三章: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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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服務之內容 | |||
3.1.1 |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為:代替使用者收取、保管、再包裝,及寄送使用者之包裹。 | ||
3.1.2 | 使用者不得將本公司所提供之收貨地址(地址)作居民登記及法定手續之用。 | ||
3.1.3 |
本公司所提供之地址,不得用於或登記於本公司所指定用途之外(包括但不限於交際網站、傳銷、成人網站、資訊販賣商等)。 | ||
3.1.4 | 不得將地址登記作接收傳單、廣告,或直銷宣傳之用。獲本公司許可者不在此限。 | ||
3.2 服務之變更、中斷、停止等 | |||
3.2.1 |
本公司保留權利,即使事前未通知或未得使用者同意,亦得將本服務之部份或全部內容予以更動、增加、暫停、中止、廢止,及刪改。倘因前述事由導致使用者蒙受損失,本公司將採取適當對策,惟恕不負責。 | ||
3.2.2 |
本公司保留權利根據下列理由,即使事前並未通知使用者,暫時更動、中斷、停止,或中止本服務之部份或全部內容。 | ||
(a) 為能正常提供服務而作出必要的檢查、保養、維修等情況時 | |||
(b) 因火災、停電、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服務無法正常提供時 | |||
(c) 其他本公司認為需要暫停或中止提供服務時 | |||
3.2.3 | 本公司將作出合理的努力為外部因素所造成的資料及數據損失進行搶修,惟本公司不承擔數據回復之責任。 | ||
3.3 禁止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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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務時,禁止作出下列行為: | ||
(a) 侵犯本公司或第三者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肖像權、版權等)之行為 | |||
(b) 犯罪行為 | |||
(c) 違反法例、法令、本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及公眾利益之行為 | |||
(d) 妨礙本服務、本公司及關連公司之營運 | |||
(e) 不當使用本公司之設備或供應品等,或對本公司營運造成障礙之行為 | |||
(f) 使用虛假資料、或偽裝他人行事 | |||
(g) 將本公司所提供之資訊或物品用於本公司所指定用途外 | |||
(h)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 |||
3.3.2 | 倘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或相關規定,而導致本公司蒙受損失,使用者須對本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 ||
3.4 拒絕提供服務 | |||
3.4.1 | 本公司保留權利根據下列理由,即使已承諾提供服務,亦得拒絕提供服務及撒回相關決定。 | ||
(a) 寄抵或預定寄抵倉庫之貨物為違禁品 | |||
(b) 使用者之地址,或寄件人未能確認 | |||
(c) 使用者有未償還債項 | |||
(d) 使用者拒絕收取貨物 | |||
(e) 到付、後數等郵資未付貨物 | |||
(f) 運送公司拒絕承運有關貨物 | |||
(g) 貨物被海關扣關 | |||
(h)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或相關規定 | |||
(i)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情況 | |||
3.5 本服務之收費及支付方式 | |||
3.5.1 |
本服務之使用費用已詳列於本網站之收費表中。本公司保留權利,即使事前未通知或未得使用者同意,亦得更改本服務之收費表。 | ||
3.5.2 |
本服務之收費計量標準為包裹之重量及大小,惟本公司之測量結果或與運送公司有所不同。若使用者因前述事由而多付運費,差額將不獲退回。 | ||
3.5.3 | 使用者有義務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以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繳清本服務之一切使用費用。 | ||
3.5.4 | 關稅及其他運費以外一切費用,由使用者全額負責。本公司無義務繳納前述費用。 | ||
3.6 取消訂單 | |||
3.6.1 | 倘使用者之訂單費用已收訖,將不可取消訂單。 | ||
3.7 退款 | |||
3.7.1 | 基於本服務之特性,寄送手續完成後將不可退款。 | ||
第四章: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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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報貨物資訊 | |||
4.1.1 | 使用者需於貨物寄抵倉庫前,或本公司所定時限前,透過本公司所定方法,如實申報貨物內容及資訊。 | ||
4.1.2 | 倘因使用者曖昧申報而導致貨物損失或失件等情況,使用者須承擔責任。 | ||
4.1.3 |
如前項所述,為正確申報貨物,在必要時使用者有義務提交輸出用單據或許可證等公文,惟本公司將不會認證相關文件。另外,倘使用者提交虛假文書或不妥當通知而招致罰則或其他不利益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 ||
4.1.4 |
若使用者於本公司指定時間內未有申報貨物資訊,本公司保留權利,即使事前未通知或未得使用者同意,亦得對該等貨物採取適當行動(包括但不限於開封、確認內容、拒絕收取、轉送等)。 | ||
4.2 貨物之保管 | |||
4.2.1 |
使用者應將欲使用本服務之貨物以本公司所指定的方法寄送到本公司所提供之地址。運送費用及責任由使用者承擔。 | ||
4.2.2 |
貨物寄抵倉庫後,本公司將對該貨物進行檢查及入倉手續,並存放於倉庫內保管。當入倉手續完成後,本公司將通知使用者。 | ||
4.2.3 |
本公司對所保管之貨物的經年劣化及品質變異概不負責。若使用者能提出證據證明有關貨物之違失、破損責任在本公司則不在此限。 | ||
4.2.4 |
為使用本服務而寄抵倉庫之貨物,自入倉日起至本公司所定期間內豁免存倉費用。超過前述保管期限後,本公司將就每壹件貨物每壹天將會收取所定之存倉費用。另外,若出現存倉費用未繳清時,使用者須先於訂單發送前繳清方獲處理。 | ||
4.2.5 | 為使用本服務而寄抵倉庫之貨物,自保管期限起計1個月後,使用者將失去對該貨物之一切權利。 | ||
4.3 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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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本公司保留權利,將貨物開封並進行檢查。然而,前述檢查並非必然之義務。另外,檢查結果亦不保證貨物的品質及其合法狀態。 | ||
4.3.2 |
倘檢查之際發現有違反,或懷疑違反日本法例之物品,本公司保留權利暫停處理該貨物,並通知警察署或其他相關部門,及將該貨物轉交前述部門處理。 | ||
4.3.3 |
本公司或會透過與貨物同封之收據或發貨單內容確認內載物品。然而,若收據或發貨單之內容因虛報、誤報、漏報等原因導致本公司掌握錯誤資訊,本公司概不負責。 | ||
4.3.4 | 因檢查及基於本條款及細則而採取之行動對使用者所造成不利益及損失時,本公司將盡力對應,惟概不負責。 | ||
4.3.5 |
使用者授權本公司,對使用本服務或意圖使用本服務,而收件人為使用者本人之貨物,進行開封、內容確認、各種處分之行動。另外,本公司於行使前述所授權利時,無義務知會使用者。 | ||
4.4 發送貨物 | |||
4.4.1 | 本公司並非物流運輸事業公司。使用者授權本公司以使用者之名義與運送公司締結運送合約。 | ||
4.4.2 |
倘發生運送事故(包括但不限於未能寄達、派遞延誤、包裹破損等),使用者應盡快聯絡本公司。本公司會就相關事故向運送公司合理地爭取賠償,惟運送合約之當事人為運送公司及使用者本人,一切賠償責任以運送公司公布為準。 | ||
4.4.3 | 本公司對所發送貨物之內藏物品的問題(瑕疵、侵犯知識產權等)概不負責。 | ||
4.4.4 |
倘貨物因使用者所申報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貨物資訊、收件人地址、電話號碼等)內容曖昧或不正確,導致貨物無法派遞,且運送公司對其採取寄回寄件人、轉送、放棄等行動,而對使用者造成損失,使用者須為此負上全部責任。 | ||
4.5 違禁品及其處理 | |||
4.5.1 | 下列物品為違禁物品,並不可使用本服務。 | ||
(a) 火藥類、槍砲、刀劍、武器、兵器、易燃液體、高壓氣體、易燃物品、氧化物、毒物、腐食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病原體等危險品 | |||
(b) 大麻、興奮劑,及其他違法藥物 | |||
(c) 生動植物,動物遺骸、動物標本 | |||
(d) 人體,或人體部份、遺體、骨灰等 | |||
(e) 硬幣、銀行券、紙幣、各種有價證券、旅行支票等金融商品 | |||
(f) 已加工或未加工之白金、金或銀、珠寶、寶石等貴金屬 | |||
(g) 信用卡、提款卡等金融卡 | |||
(h) 書信 | |||
(i) 食物,及其他易變壞、易腐爛物品 | |||
(j) 偽造、翻版物品、猥褻、及不道德之物品 | |||
(k) 目的地、經由地所禁止輸入及流通之其他物品 | |||
(l) 根據郵便法所禁止郵送的物品 | |||
(m) 運送公司根據國際郵便約款所禁止郵送的物品 | |||
(n)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物品 | |||
4.5.2 |
倘上述物品寄抵本公司之倉庫,本公司保留權利將該等貨物加以處理。若因上述處分而導致使用者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 ||
4.5.3 |
本公司保留權利,將根據上文出售違禁品之收益,充當該貨物之保管及處理費用。另外,若棄置該等違禁品時,對本公司造成損失,使用者須賠償相關損失。 | ||
4.5.4 | 不論本條文有否規定,本公司有權根據民事執行法申請各種執行手續。 | ||
第五章:免責事項 | |||
5.1 |
本公司並不保證與本服務相關,或經本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及內容是否正確無誤。另外,有關本服務上所顯示由第三者提供的指南或廣告等,基於本公司並非相關資訊之當事人,本公司對前述資訊之一切責任概不負責。 | ||
5.2 |
本公司就因電子器材障礙(包括但不限於通信連線、互聯網服務、電腦機器等)而造成數據丟失、傳輸延誤等問題,即使對使用者造成不利益或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 ||
5.3 | 倘使用者因違反本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而造成不利益或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 ||
5.4 |
倘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火災、停電、天災等)導致本服務無法正常提供時,本公司會盡力回復正常服務,惟對有關問題概不負責。 | ||
5.5 |
倘本公司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暫時停止或中止使用者之會員資格,而令使用者或第三者蒙受損失、不利益,或債務,本公司概不負責。 | ||
5.6 |
除本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另有規定外,一切因責任不在本公司之問題而導致障礙、損失,及基於第三者要求而令使用者需要蒙受損失等,無論本公司有否預見相關問題,本公司概不負責。 | ||
5.7 | 一切由本公司發出之通知,會向使用者於本服務中所登記之聯絡地址寄出,寄出後將視為已寄達。 | ||
5.8 | 倘本服務的使用者之間,或使用者與第三者之間發生任何紛爭,本公司概不負責。 | ||
第六章:使用個人資料 | |||
6.1 | 本公司將就下列目的,收集及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 ||
(a) 管理會員資料、訂單資料 | |||
(b) 包裹之裝箱、發送業務 | |||
(c) 要求就販賣貨款、各種費用付款 | |||
(d) 傳送與本服務有關之通知、相關的後續服務,及商品宣傳、各種優惠資訊 | |||
(e) 本公司、相關公司、聯攜公司,或第三者商品之廣告、宣傳、販賣通知等 | |||
(f) 訂閱及發送電郵雜誌 | |||
(g) 積分、優惠券之發出及計算 | |||
(h) 實施問卷調查,進行統計分析等 | |||
(i) 市場調查、分析、新服務開發等 | |||
(j) 各種聯絡確認,及查詢應對 | |||
(k) 刊登會員投稿的資訊 | |||
(l) 招聘 | |||
(m) 向本公司、相關公司、聯攜公司提供數據以整理成統計資料 | |||
(n) 委託相關公司、聯攜公司承擔個人資料處理之業務 | |||
(o) 業務聯攜之考慮 | |||
(p) 行使根據合約及法例等所賦予之權利以履行義務 | |||
(q) 其他與上列各目的有密切關連之目的 | |||
6.2 |
本公司、相關公司、聯攜公司可因應前項各目的,共同利用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地址、出生日期、交易資訊、訂單資訊、積分資訊等)。 | ||
6.3 | 本公司保留權利,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在必要時打開使用者之貨物及確認其內容。 | ||
6.4 |
為追蹤本服務之活動紀錄,並暫存特定資訊,本公司將使用cookie等技術。使用者可更改其瀏覽器之設定以拒絕接受及消除cookie紀錄,惟拒絕接受及消除cookie紀錄可能會遵致不正常存取本服務。 | ||
6.5 | 使用者同意本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授權本公司處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 | ||
第七章:更改條款及細則 | |||
7.1 |
本公司保留權利,即使事前未通知或未得使用者同意,亦隨時得將本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之部份或全部內容予以更動(包括但不限於增加、廢止、失效、刪改等)。更動後之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將即時適用於本服務上。 | ||
第八章: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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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章節及章節名稱 | |||
8.1.1 | 章節及章節名稱僅供容易理解之用,不能令本條款及細則之條文失效。 | ||
8.2 條文的效力 | |||
8.2.1 | 即使某條文基於法院判決而失效,亦不得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 ||
8.2.2 | 即使某條文基於某司法管轄區之法例而失效,亦不得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 ||
8.3 準據法 | |||
8.3.1 | 本條款及細則以日本國法律作其準據法。 | ||
8.4 專屬同意管轄裁判所 | |||
8.4.1 |
倘因本條款及細則,及相關規定而發生紛爭,雙方同意以本公司總部所在地之管轄地方裁判所作為第一審之專屬同意管轄裁判所。 | ||
8.5 語言 | |||
8.5.1 | 本條款及細則以日本語、英文、中文寫成,一式三份,並以日本語版為準。 | ||
8.6 適用 | |||
8.6.1 | 本條款及細則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並適用於全部使用者。 | ||
2021年6月1日 制定 |